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未移交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