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