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仍然应当向业主负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