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房屋勘测成果报告;

(六)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