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二节 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房屋勘测成果报告;(六)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