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名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资料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材料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资料物品的移交、保管、使用应当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业主委员会不移交材料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移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