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除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外,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