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外,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