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