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划分、调整网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级市(区)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网格、微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报送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