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网格内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可以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基层群团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议事协商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加强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拓展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渠道。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