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汇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共享共用,为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网格化治理机构应当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网格员,帮助网格员精准掌握网格动态。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