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对省人民政府决定提级保护的古树,按照提级后的等级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