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省人民政府决定提级保护的古树,按照提级后的等级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