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