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