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