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在重要节日、重大商贸等活动期间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