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