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