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