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并指导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并及时归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