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馆库建设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虫、防磁、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四)电子文件档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五)建立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档案综合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