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供水节水机构负责对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及二次供水进行日常管理。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