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