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城市供水企业监督实施。抢修供水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通知所有权人,抢修结束后,除违章建(构)筑物外,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