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供水节水机构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