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供水节水机构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