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供水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