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供水水源工程;已建成的供水水源工程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统一管理、调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