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工程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供水水源工程;已建成的供水水源工程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统一管理、调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