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完善货物集散、存储、转运等多种功能,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