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