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保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