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