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终止执行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