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与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和养护作业、矿产资源开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