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场、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大型堆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专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堆放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并进行覆盖;

(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遗撒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四)装卸物料作业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建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的区域,区域内现有物料堆场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