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