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锡剧院团建设,引导院团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加强对民营锡剧院团的规范引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锡剧院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人才培养、剧目创排、组织展演。民营锡剧院团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锡剧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