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九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