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其收藏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藏。文物收藏单位与代藏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