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八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其收藏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凡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收藏的珍贵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藏。文物收藏单位与代藏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