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六条有效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