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