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由高速交警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