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省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与清障救援、服务区经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