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院前医疗急救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救护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和交通信号允许临时通行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