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

同方向有两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只允许客车通行,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货车只允许在右侧第一条、第二条行车道通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