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