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