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类地名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列入名录,载明地名的拼写、读音、类型、文化内涵、历史沿革、相关地理实体概况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地名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地名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