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萍乡日报》和萍乡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刊登。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文本录入江西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