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必须制定、修改和废止该法规的,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