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