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