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和法规文本,并附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修正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